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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用药用械监管,规范行业营销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对辖区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者发布提醒告诫书。
据介绍,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时,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公示内容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美容机构在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时,不得仿冒较高知名度医疗美容机构、医师、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装潢等;不得虚构、夸大医生资历;不得虚假宣传经营者资质、规模、获奖荣誉、能力水平及产品功效;不得通过美容效果案例前后对比作虚假宣传及对美容功效后期效果作虚假承诺;不得通过“刷单炒信”虚构交易、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
此外,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美容类药品、医疗器械,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按标示的储存条件存储。不得采购、使用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和无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另外,医疗美容机构及从业者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理整治和规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持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有关突出问题的治理,打击违法,保护合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