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拓机械”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铁拓机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及改善公司现金流,公司拟与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产品,并就该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该担保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3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新签署的部分订单客户提供的担保,因此被担保人尚不确定,但被担保人应为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的优质客户,并且应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新签署的部分订单的客户提供的担保,因此目前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公司拟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融资提供回购担保。若客户出现未按期足额向融资租赁公司付款等逾期违约情形,则由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其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相关款项或回购设备。 具体内容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客户等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宁文昕 张永生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